清远市清城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城府函〔2026〕95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办辖区范围内,宗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2-2022-0191,电子监管号为4418022022A01874,宗地编号:441802004004GB00210,土地用途为公园与绿地,宗地面积为1912.3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次收回的标的物收回土地面积为1912.33平方米。你单位自愿向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交回上述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要求举行听证。
二、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由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四、你单位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2-2022-0191)等原件移交给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视同收回标的已移交。
你单位应按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区土储中心完成土地收回的相关手续。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9日